—— 电动自行车专辑 ——  
 
铅酸电池在电动自行车销售中售后的几个问题
嘉兴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冠松

 
  在积极开发试用新颖蓄电池的同时,眼下生产基本上还得在铅酸电池上下功夫。目前在提高和改进铅酸电池的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整车生产厂家对铅酸电池缺乏专业性研究,只是对目前铅酸电池在电动自行车上的使用、销售、售后服务上所遇到的一些具体情况作一些反映,为改进提供参考。

  1. 蓄电池的三包期限
  电池生产厂家和整车厂在销售产品时向消费者承诺:“电池可用一年、保用十五个月十八个月、有的甚至称保两年或两年以上。”,“贮存每一个月或二个月需补充电一次。”但在实践中会产生二个问题:

  第一,是保用期限都是从销售日期计算起,如由于生产、仓贮、发运、零售等环节的原因,到消费者手中开始使用可能已是生产日期过后一个月、两个月、甚至三、五个月以后。电池生产厂在电池上打印的日期是生产日期,消费都是凭手中的购车发票日期。一旦发生消费者保用期限不足,而电池打印的生产日期已过一年,电池生产厂家都是不予认承。消费者是不会买帐的,投诉反映,销售商找到整车厂,而整车厂又找不了电池厂,为息事宁人,只得承担报损赔偿。像这一类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一年要达几十万元。因此我们认为电池生产厂家在电池上打印的生产日期不应是三包的依据日期。建议是否设置一个简易可行的消费者起用日期标记的方法。

  第二、是电池贮存每一个月需补充电一次,这是应该做的,但是否意味只要每月补充电一次,就可无限期贮存。显然是不可能的。我们知道凡是在一定贮存期内产品内在质量不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商品,只有开始使用才会造成该商品使用寿命的缩短。比如:灯泡、热水瓶之类才会对消费者的承诺是今后三包期限为三个月、半年、一年等。而贮存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商品首先应该表明是保质期限,如新鲜食品、胶卷、药品等等。因此建议动力型铅酸蓄电池的保质期限应该有一个更准确的规定。

  2.电池保用期的实际容量
  依靠车辆本身携带蓄电池作动力源的电动自行车的续行里程,是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非常关心的一个要求。而续行里程在电动自行车车型确定后。主要依赖于蓄电池的容量大小。

  在售后服务中,续行里程是消费者在质量投诉中占得较多、争议较多的一项内容。我们认为电池的原因占了较大的比例。主要是在电池容量指标太笼统,没有细化。

  因此建议动力型铅酸蓄电池是否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使用期限内电池衰减的相对应容量。比如说电池在使用三个月内或半年内应当保持在百分之多少,十个月后应保持在多少。这样当然对电池生产厂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充电器与电池的关系
  电池生产厂按技术专业是属于电化学专业,应对所生产的铅酸电池如何准确充电需明确提出必须、经济、可行的参数要求和方法。我们常听到这样一句话:“电池与其说是用坏的,不如说是充坏的。”作为推销充电器的厂商的广告语来讲,我们是理解和接受这样的说法。但不能作为分析电池质量事故的依据。

  自去年夏天以来至今,我公司长期配套的电池在用户中大量发生电池充鼓现象。联系电池生产厂家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电池生产厂比较习惯的判断是充电器问题:“开始充电电流太大,充电后期电压太高。”

  当然,标准中谈到的充电条款是完全充电的概念,不是对充电器的标准条款。但对充电过程中的电流和电压也有了一个说法。

  行业内现在达成共识用得最多的是经济、可行的三阶段充电器,对36V10Ah铅酸电池最大起始充电电流1.8A,恒压最高电压44.1V,浮充电压44.1V。转浮充检测电流为0.3A。当否?可商榷。

  4.谈一下电池额定容量的标称在JB/T10262-2001标准中3.1规定了额定容量是“在规定的条件下,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所提供的由制造厂标明的安时电量。用2小时率容量(Ah)表示。”
  我们认为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电池应该按JB/T10262-2001标准,按2小时放电率的容量来标称。或是否也可考虑电动自行车用密封铅酸电池统一按5A放电率的容量来标称。

  以上是我们在实际接触中碰到的几个问题,乘这次机会提出来供参考。不当之处请姑妄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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